2017年5月27日

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案号:(2015)普民五(商)初字第9999号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融资担保公司,其经营范围主要为(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

被告则是一家家族企业,关联公司众多。因开发房地产而有大量的资金需求,因此向银行借款,由本案的原告进行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1年,按月付息。

然而被告仅在支付前2个月的利息后便中断付息,作为连带保证人的原告只得代为支付。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提起追偿权之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代为清偿的本息。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的全部本息。

连带保证合同中,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保证人应代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经济犯罪,积极退赃退赔方得以从轻处罚

案号:(2016)沪0115刑初4204号

本案的委托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以订立合同为名,骗取他人钱款26万元。

恒洋所龚坚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立即与侦查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涉案金额。并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但被告人始终坚称自己并无诈骗的故意,所从事的只是正常的经营活动。案件移送检察阶段后,龚坚律师前往检察院阅卷,并再次会见被告人,将证据一一摆明。被告人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她一直以为案外人王某(已另案处理)给她的海南某公司的合同授权书是真实有效的,不料却是王某伪造的,海南某公司毫不知情。被告人利用该合同授权人,对外招揽工程,收取受害人合同保证金。涉案金额高达26万元,构成“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将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龚坚律师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与家属取得沟通,提出应积极退赃,以求从轻处罚。家属经多方筹集,将26万元赃款退至法院。庭审中,本人在辩护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念较小,且被害人仅涉及2人,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加上被告人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坚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济类犯罪,主要看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所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一般来说,如无加重处罚的情节,只要能全部退赔赃款,还是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动迁利益如何分?

案号:(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577号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公房动迁利益分配纠纷。

房屋是承租公房,承租人是父亲(已去世),母亲、大儿子全家、小儿子的户口在房屋内。父亲去世后,承租户名一直没有变更。房屋开始动迁后,原被告进行同室分户,母亲和小儿子一户,大儿子全家一户。母亲将大儿子全家和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将动迁利益三等分,母亲一份、大儿子全家一份、小儿子一份。

本人作为大儿子全家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依据的,大儿子全家(共4人)不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只享有一份动迁利益。承租人去世,所有的同住人原则上应当均分动迁利益,与分户没有必然联系。在庭审中,本人提出抗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动迁利益均分。并且举证小儿子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因此应当少分或不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儿子曾与前妻共同购买售后公房,虽然后来两人离婚,但不能因此改变小儿子已享受福利分房的事实。

最终法院根据同住人与房屋来源的紧密程度、户口迁入房屋的历史缘由,考虑原告作为承租人的配偶,对房屋的取得具有贡献,又是老年人,应予一定的照顾。

承租公房的动迁利益分配,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房屋的取得、户口的迁入、实际居住情况、居住条件是否困难等等。

房屋买卖,卖方违约,买方可起诉要求强制过户

案号:(2016)沪0107民初15002号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所以说“典型”,是因为此类纠纷多源自卖家的违约(出于各种原因不肯配合买方过户)。买家在付清全部房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时间到来后,卖方竟然不知所踪。本人接受买家(本案原告)委托,立即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唯恐卖方一房二卖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房屋过户的障碍(据打听卖方已债台高筑)。我方查封房屋后的第二天,嘉定法院也轮候查封了该房屋(实在是无比惊险)。

由于卖方的隐匿行踪,导致法院传票无法送达,只得公告送达。公告期满,本案开庭时,卖方仍未到庭。法院判决房屋强制过户,并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及本案的诉讼费。

目前上海的房价一直居高不下,常有忽然暴涨的情形发生,很多卖家受利益驱使,往往会对买家违约,在买家筹集房款(或等待银行审批贷款)的过程中将房屋提高价格卖给他人。如买方作为原告起诉,务必要将房屋查封,这样才能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如在诉讼过程中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或被设置抵押、被查封,对于买方来说都是极大的麻烦)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也可以主张债权

案号:(2017)沪0117民初3285号

本案是恒洋所代理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而取得胜诉的第一起案件。

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恒洋律师也代理过类似的案件,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法院对于原被告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的审查十分严格,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但实践中,没有借条的借款往往发生于熟人之间,较难举证)。

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原告凭转账凭证即可主张借贷关系起诉,如被告抗辩双方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则由被告举证(比如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本案就是一起朋友之间的借款,原告碍于情面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两人交恶,被告避而不见,否认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委托本人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百般抵赖,否认该笔款项系借款,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被法庭驳回抗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本案胜诉。

 

房屋系一方婚前财产,离婚后能否主张居住权?

案号(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2089号

房屋系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后,另一方主张居住权的,是否可以得到支持?这个问题需要个案分析。本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女方)的诉讼请求。

恒洋所接受男方的委托,指派龚坚律师代理了他与女方之间由于离婚而引发的一系列诉讼。男女双方为再婚夫妻,男方为军队离休干部,比女方年长近二十岁。二人婚后,女方搬来干休所与男方同住。该房屋系多年前男方与前妻(已去世)用军龄、职级购买的军产房(军产房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军队内部流转)。而女方在与前夫离婚时,其前夫自愿放弃杨浦区房屋的产权(如此该房屋的产权人即为女方及其子二人,该房屋由其子实际居住)。本案的男女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女方提起用益物权之所,主张对干休所房屋的居住权,理由是生活困难、无房居住。

在庭审中,龚坚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对女方的主张一一予以反驳,女方作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月可领取五、六千元的养老金,且其与其子共有的杨浦区房屋面积为一百多平方的三房一厅,所谓的“生活困难”、“无法居住”实属无稽之谈。况且,干休所房屋属男方婚前财产,与女方无任何关联。最关键的一点是,本案涉诉时,双方的财产分割案件也在同时进行中,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婚姻存续的六、七年间,男方所有的存款、离休金及各类补贴,均被女方占有。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离婚后无处居住的确属于“生活困难”的一种情形,通常情况下,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以两年的房租为限)。但本案中,女方显然不符合此条件,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并且公正的。

一审判决后,女方又提起上诉,又被二审法院驳回。

虹口青年律师联谊会成立

5月12日,虹口区青年律师联谊会在虹口区图书馆举行成立大会。区司法局、团区委、区青联、市律协以及恒洋所律师代表参加本次活动。

会议通过了联谊会章程,选任联谊会会长,并为联谊会授牌。随后,联谊会骨干律师作了交流发言。

据了解,目前,虹口40周岁以下青年律师占比60%,已经成为虹口律师界的主力。虹口区青年律师联谊会成立后,将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虹口工作委员会的内设组织,更好地吸纳优秀青年律师为虹口的法制建设作贡献,更好地服务区域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