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系一方婚前财产,离婚后能否主张居住权?

房屋系一方婚前财产,离婚后能否主张居住权?

案号(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2089号

房屋系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后,另一方主张居住权的,是否可以得到支持?这个问题需要个案分析。本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女方)的诉讼请求。

恒洋所接受男方的委托,指派龚坚律师代理了他与女方之间由于离婚而引发的一系列诉讼。男女双方为再婚夫妻,男方为军队离休干部,比女方年长近二十岁。二人婚后,女方搬来干休所与男方同住。该房屋系多年前男方与前妻(已去世)用军龄、职级购买的军产房(军产房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军队内部流转)。而女方在与前夫离婚时,其前夫自愿放弃杨浦区房屋的产权(如此该房屋的产权人即为女方及其子二人,该房屋由其子实际居住)。本案的男女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女方提起用益物权之所,主张对干休所房屋的居住权,理由是生活困难、无房居住。

在庭审中,龚坚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对女方的主张一一予以反驳,女方作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月可领取五、六千元的养老金,且其与其子共有的杨浦区房屋面积为一百多平方的三房一厅,所谓的“生活困难”、“无法居住”实属无稽之谈。况且,干休所房屋属男方婚前财产,与女方无任何关联。最关键的一点是,本案涉诉时,双方的财产分割案件也在同时进行中,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婚姻存续的六、七年间,男方所有的存款、离休金及各类补贴,均被女方占有。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离婚后无处居住的确属于“生活困难”的一种情形,通常情况下,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以两年的房租为限)。但本案中,女方显然不符合此条件,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并且公正的。

一审判决后,女方又提起上诉,又被二审法院驳回。

H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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