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案号:(2015)普民五(商)初字第9999号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融资担保公司,其经营范围主要为(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

被告则是一家家族企业,关联公司众多。因开发房地产而有大量的资金需求,因此向银行借款,由本案的原告进行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1年,按月付息。

然而被告仅在支付前2个月的利息后便中断付息,作为连带保证人的原告只得代为支付。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提起追偿权之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代为清偿的本息。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的全部本息。

连带保证合同中,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保证人应代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H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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