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积极退赃退赔方得以从轻处罚

经济犯罪,积极退赃退赔方得以从轻处罚

案号:(2016)沪0115刑初4204号

本案的委托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以订立合同为名,骗取他人钱款26万元。

恒洋所龚坚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立即与侦查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涉案金额。并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但被告人始终坚称自己并无诈骗的故意,所从事的只是正常的经营活动。案件移送检察阶段后,龚坚律师前往检察院阅卷,并再次会见被告人,将证据一一摆明。被告人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她一直以为案外人王某(已另案处理)给她的海南某公司的合同授权书是真实有效的,不料却是王某伪造的,海南某公司毫不知情。被告人利用该合同授权人,对外招揽工程,收取受害人合同保证金。涉案金额高达26万元,构成“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将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龚坚律师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与家属取得沟通,提出应积极退赃,以求从轻处罚。家属经多方筹集,将26万元赃款退至法院。庭审中,本人在辩护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念较小,且被害人仅涉及2人,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加上被告人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坚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济类犯罪,主要看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所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一般来说,如无加重处罚的情节,只要能全部退赔赃款,还是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H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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