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

01 级别管辖

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第一审行政案件;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基层人民法院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
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02 地域管辖

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行政案件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3 专属管辖

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4 选择管辖

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05 指定管辖

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06 管辖权转移

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raym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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