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

01 专属管辖

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2 专门管辖

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专利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专利纠纷案件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军事法院管辖

03 协议管辖

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04

一般地域管辖

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05

特殊地域管辖

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租凭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凭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06

选择管辖

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07

移送管辖

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08

管辖权转移

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法院批准
上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09

指定管辖

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附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21]27号        2021-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附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要求,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raym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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